瑞信兒童醫療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91年7月12日訂定
民國106年9月6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瑞信兒童醫療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致力改善兒童醫療軟、硬體環境,打造兒童醫療理想國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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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68號17樓。 |
第五條 |
本會由吳春福發起創設並由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力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至十五人(奇數),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之,後屆董事由前ㄧ屆董事會遴選之。每屆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議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為止。 |
第七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與董事、主要捐贈人間不得有配偶、三親等及姻親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通過聘任,任期補足原任為限。 |
第八條 |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
第九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董事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及擔任主席或指定出席董事擔任主席,須有過半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ㄧ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董事會之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或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法人解散或目的事業變更」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二條 |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第十三條 |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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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依法令所訂之程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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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