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急、重症孩子接受良好友善之醫療照顧與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依據本會宗旨「改善臺灣兒童醫療軟硬體環境,打造兒童醫療理想國」,特訂定本辦法。
1.補助對象:設籍臺灣地區(含離島)之18歲(含)以下孩子,且經我國醫療院所醫師確診為急症或重症。前述資格者於年齡屆滿前已進入本服務系統,同一事件持續治療者,得不受年齡限制。
2.補助標準與額度
(1)本補助須扣除健保給付、各項醫療補助或津貼,本會保留最終審核權。
(2)補助項目與額度
A.醫療費用補助:符合本補助對象經醫師診斷為緊急或必要性之手術、藥物、器具等醫療行為所生之費用,且經由醫院社工人員與本會評估其家庭(經濟)狀況後,核定補助金額。
B.關懷金
(A)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手術關懷金:符合本補助對象進入(執行)移植手術者,每案金額1萬元/次;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案金額3萬元/次。
(B)重症加護病房住院關懷金(每人以1次為限):符合本補助對象且連續住院達7天(含)者,每名金額1萬元;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名金額3萬元。早產之新生兒,以矯正年齡足月之後起算。
1.申請人與時間:
(1)醫療費用補助與關懷金項目,由就診醫療院所之社工人員提出申請。
(2)申請人最遲於住院期間或出院後2個月內(次日起算),備齊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如表1)。
(2)診斷證明書(可由主治醫師填具申請表就醫情形替代)。
(3)全戶之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需記事)。
(4)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符合資格者才需繳交)。
(5)申請「醫療費用補助」須另檢附下列文件:
A.近一年全戶籍財稅證明。
B.就醫繳費收據或繳款通知單影本。
3.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會以書面、E-mail或電話告知次日起1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和退還資料。
1.本會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約為10個工作天,審核完成後以電話聯繫申請人辦理後續事宜。
2.補助費用以電匯形式交付申請人,並由本會開立扣繳憑單,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3.配合會計年度作業,12月份以後之申請者,應於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前述規定,方可補助。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3)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4)提出申請時,受補助對象已逝世。
2.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